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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力诉被告董连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力,董连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434号原告田力,男。被告董连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力诉被告董连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力承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