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字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晏楚、汪奕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楚,汪奕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字29号申请执行人晏楚,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汪奕轩,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晏楚与被执行人汪奕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晏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并于同年4月22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查明被执行人汪奕轩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晏楚于2017年3月1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奕轩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晏楚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