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汉良与丁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良,丁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1260号原告:马汉良,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志艳,女,住寿光市,村民。原告马汉良与被告丁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汉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志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30日,案外人马清波从原告处借款55000元,2010年元月马清波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丁志艳作为马清波的共同债务人,拒不归还该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丁志艳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马清波出具的借条、寿光市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之夫马清波于2009年7月30日向原告马汉良借款5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1月22日,马清波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马清波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借款是被告与马清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马清波死亡后,被告对该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志艳偿还原告马汉良借款5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仁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