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再英与杨光祥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英,杨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杨再英,女,1958年2月生,苗族,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杨光祥,男,1950年7月生,苗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杨再英申请执行杨光祥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光祥未履行(2015)黄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交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光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开户的账号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625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光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常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