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厦门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尹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144号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179号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483。法定代表人:杨丽萍,经理。被告:尹远,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远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尹远不服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劳仲委[2017]9号裁决,已先行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17)闽0212民初106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7)闽0212民初1061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