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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晓君、傅忠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君,傅忠宝,赵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晓君,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傅忠宝,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赵霞光,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9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霞光、傅忠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10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霞光、傅忠宝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希宝广场1幢1单元2503室的房地产属于被执行人赵霞光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霞光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希宝广场1幢1单元2503室【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赵霞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霞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婷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