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魏慧龙、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慧龙,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魏慧龙,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张俊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案字(2016)第9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