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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曹刘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曹刘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弘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刘霞,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刘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小茂审判员  陈进梅审判员  罗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爱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