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xxxx,文盲,农民,住临泉县xxxx。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9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伟、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1,男,汉族,1991年6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xxxx,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xxxx。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9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李某2,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xxxx,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xxxx。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2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22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因李某3和其舅舅杨某某发生纠纷,李某3于2015年9月5日服毒,经抢救无效于9月7日14时许死亡。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2和李某4、黄某等人计议,将其哥哥李某3的尸体拉到高塘派出所,并租赁水晶棺放在高塘派出所办公大厅内装殓李某3的尸体。经民警、村镇干部劝说拒不退出,造成周围群众围观。22时许,李某3的尸体被防暴警察强制拉走。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鉴定意见、证人李某4、翟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1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2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且没有造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求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决李某某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李某某亦无异议。二审期间,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于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等人将其哥哥的尸体拉至高塘派出所并置放于办案大厅,拒不退出,经临泉县公安局防暴警察强制清场,该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才得以恢复,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国家机关的威严受到侵害,造成恶劣的影响,该行为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1、李某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鉴于李某某、李某1、李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继军审判员 张翼& # xB;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