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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智力橡胶鞋材店与温子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智力橡胶鞋材店,温子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823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智力橡胶鞋材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个体经营者:蒋爱平。委托代理人:唐云军,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娟,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子圣,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2014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47080元的货物,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已付30000元,尚欠17080元,于6月15日付清。但被告截止2014年11月底尚欠原告货款1208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8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提供出货单、欠条等证据。被告没有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据此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橡胶鞋材,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应予清偿;因其没有清偿,原告起诉其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子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智力橡胶鞋材店支付货款12080元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102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审 判 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