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俊太与谌贻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太,谌贻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451号原告郭俊太,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谌贻教,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郭俊太诉被告谌贻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原告郭俊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俊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俊太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愉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