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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俊太与谌贻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太,谌贻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451号原告郭俊太,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谌贻教,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郭俊太诉被告谌贻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原告郭俊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俊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俊太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愉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