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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谷振海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振海,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076号原告:谷振海,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赵川镇安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梅群力,该公司董事长。谷振海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谷振海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谷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春     阳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