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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卫国、谢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国,谢艳,袁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国,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谢艳,女,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袁启云,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艳、袁启云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艳、袁启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艳、袁启云在银行的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