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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鲁代春与程曦、程中党、程海涛、赵建芬、程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代春,程曦,程中党,程海涛,赵建芬,程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100号申请人:鲁代春,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被申请人:程曦,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被申请人:程中党,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程海涛,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赵建芬,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程健,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东,四川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鲁代春因与被申请人程曦、程中党、程海涛、赵建芬、程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申请人鲁代春于2017年4月13日本院向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鲁代春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代春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鲁代春负担。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