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与刘耀伟、岳林、刘鹏飞、陈海燕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刘耀伟,岳林,刘鹏飞,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大沙沟金瑞大厦。负责人:刘子君,男,系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慧敏,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职工。被执行人:刘耀伟,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岳林(系刘耀伟之妻),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鹏飞,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陈海燕(系刘鹏飞之妻),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与被执行人刘耀伟、岳林、刘鹏飞、陈海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府证执字第0057号执行证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耀伟、岳林、刘鹏飞、陈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2340.52元,并承担执行费235元。2017年4月13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