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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庞建与彭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彭振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984号原告:庞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彭振浩,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庞建与被告彭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振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庞建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振浩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撤回对被告彭振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建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