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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86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昌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23时许,英德市公安局民警依法进入被告人陈某甲位于英德市英城农林上路三排九号三楼出租屋,将涉嫌吸毒的陈某甲、梁某1抓获,并从陈某甲身上及其出租屋处搜查到疑似毒品一批。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78克、大麻酚成分7.5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扣的毒品,证人梁某1、陈某、江某、吴某、林某、梁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综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和大麻酚,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扣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78克和大麻酚7.51克均予以没收,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光明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人民陪审员  杨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惠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