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敖某、谢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敖某,女,1985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7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敖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7民初5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已按本案生效判决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7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已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