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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蛟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蛟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蛟,男,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禹州市。因涉嫌重婚犯罪,2016年12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蛟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蛟及其辩护人武红军,被害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陈蛟与吕某登记结婚,2016年4月份以来,陈蛟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王某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并于2016年5月9日与王某某生育一女。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蛟有配偶而重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陈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陈蛟与吕某登记结婚,2016年4月份以来,陈蛟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王某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并于2016年5月9日与王某某生育一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蛟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蛟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7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旭光人民陪审员  李向垒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