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俊红与王太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红,王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2号申请人郭俊红,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太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郭俊红诉王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太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郭俊红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太运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郭俊红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