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德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8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德翔,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红旗大道***号,捕前住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街一出租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德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彦松、代理检察员李金陵,被告人曾德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曾德翔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58号美天旺超市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王某出售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曾德翔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作案手机一部,从王某处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从王某处缴获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二甲基砜成分,净重1.4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德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曾德翔的供述,毒化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称量、结果、取样告知书,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翔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二甲基砜成分,净重1.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德翔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曾德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德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二甲基砜1.45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做案工具Iphone6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史燕燕人民陪审员 毛艺遐人民陪审员 温晶琪k9joumghdodq8ove83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3日印制(共印2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