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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北平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北平,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刘北平,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大李集镇齐寨村汪寨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2民初6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812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2481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48120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帐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