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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学顺与张元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顺,张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顺,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被执行人张元武,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申请执行人李学顺与被执行人张元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学顺与被告张元武签订的定门合同;二、被告张元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学顺违约金1128元;三、驳回原告李学顺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