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学顺与张元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顺,张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顺,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被执行人张元武,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申请执行人李学顺与被执行人张元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学顺与被告张元武签订的定门合同;二、被告张元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学顺违约金1128元;三、驳回原告李学顺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