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尧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秀梅与王翠玲、王昊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梅,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王天保,李苗条,王惠惠,王歆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尧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郑秀梅,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被告王翠玲,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昊凯,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昊帧,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天保,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苗条,女,汉族。被告王惠惠,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王歆瑶,女,汉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原告郑秀梅与被告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王天保、李苗条、王惠惠、王歆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三百六十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王天保、李苗条、王惠惠、王歆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王天保、李苗条、王惠惠、王歆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惠芳代理审判员徐翔人民陪审员王玲玲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闫洁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