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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农行与郎学民、王顺、王春肖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郎学民,王顺,王春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27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郎学民,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顺,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春肖,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郎学民、王顺、王春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郎学民、王顺、王春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利息4835.91元,及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35.5元、执行费42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郎学民、王顺、王春肖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