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贺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土家族,1958年4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贺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衡南县江口镇。本院在执行肖某某与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贺某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