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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贺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土家族,1958年4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贺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衡南县江口镇。本院在执行肖某某与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贺某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