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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荣健美、郭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健美,郭波,杨素萍,张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桥东胜利西街南巷*号(**楼)*层**层。法定代表人:蔚富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健美,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郭波,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杨素萍,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审第三人:张文学,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雅芝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健美,原审被告郭波、杨素萍,原审第三人张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其书面说明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艾生审判员  王菊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