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乔育攀与郭保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育攀,郭保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765号原告乔育攀,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郭保卿,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偃师市。原告乔育攀诉被告郭保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乔育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育攀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乔育攀承担。审 判 员 赵国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家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