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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安文福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黑12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安文福,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赔偿请求人安文福于2017年3月13日以违法保全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安文福以本院执行(2002)绥中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裁定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而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且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以前对安文福提出的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作出不予确认违法的决定,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文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应适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安文福直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应不予受理。本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驳回。依照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安文福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