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6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邓正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邓正良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184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380号。负责人:张文骞,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年哲,男,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川,男,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邓正良,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邓正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谢 鹏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