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邵元彪与何兴福、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骏热门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彪,何兴福,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骏热门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021号原告邵元彪,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马小龙、李常慧,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兴福,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骏热门市,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孙成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元彪与被告何兴福、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骏热门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元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元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邵元彪负担。审 判 长 韩文龙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云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