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辉、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辉,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745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该社城区信用社员工。被告:刘辉,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希望大厦1幢1303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辉、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雷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