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芦春晖与王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春晖,王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367号原告:芦春晖,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海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芦春晖与被告王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芦春晖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芦春晖以与王海明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春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芦春晖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