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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芦春晖与王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春晖,王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367号原告:芦春晖,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海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芦春晖与被告王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芦春晖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芦春晖以与王海明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春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芦春晖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