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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淑玲、XX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玲,XX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5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碧雅,女,汉族,系张淑玲姐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菊,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淑玲因与被上诉人XX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淑玲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淑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祖 萌审判员 沈可可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