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福彬、张爱玲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彬,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彬,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爱玲,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福彬与被执行人张爱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19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1月4日前将架设在双方房屋院落中间的彩钢瓦更换成与其房屋南侧院墙同样或类似的铁网。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19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