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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军,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长军,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涧东区。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位于灵宝市金水花园2号楼506号房屋(产权证号:20120120-1、20120120-2)系被执行人李晓明与其妻袁晓晓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明与其妻袁晓晓共有的位于灵宝市金水花园2号楼5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20120-1、20120120-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