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军,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长军,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涧东区。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位于灵宝市金水花园2号楼506号房屋(产权证号:20120120-1、20120120-2)系被执行人李晓明与其妻袁晓晓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明与其妻袁晓晓共有的位于灵宝市金水花园2号楼5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20120-1、20120120-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