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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何燕均与蔡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均,蔡拥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492号原告:何燕均,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县,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被告:蔡拥军,男,汉族,籍贯不详,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原告何燕均诉被告蔡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何燕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燕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燕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燕均承担。审判员 达 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双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