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雪与舒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舒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79号之二原告:李雪,女,汉族。被告:舒月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诉被告舒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雪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对被告舒月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雪承担。审 判 长 :熊友明代理审判员 :黄维劼代理审判员 : 余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