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保华与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济南万福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华,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济南万福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282号原告王保华,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住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28号。被告济南万福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天桥区栗山路金鑫工业园26-3号。法定代表人武华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泽,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公司员工。原告王保华与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被告济南万福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诉至本院。原告王保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济南万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华撤回对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济南万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保华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