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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宝恒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宝恒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504号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肖胡家村。法定代表人:于长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亮,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市淄川宝恒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西周村。法定代表人:马洪强,总经理。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宝恒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宝恒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费124.00元,由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