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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育德家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贺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碾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5公里加345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注意观察瞭望,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乙(女,68岁)相撞,造成李某乙因颈椎关节脱位、脊髓离断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碾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5公里加345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注意观察瞭望,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乙(女,68岁)相撞,造成李某乙因颈椎关节脱位、脊髓离断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现场带回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李某乙、李某甲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06月17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某甲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13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有效期6年;×××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为有效行使,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甲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注意观察嘹望,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故次要责任。5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我母亲从我家走时说第二天要回家里的园子干活,她走后一直到事故发生前,我们都没有电话联系,直到2016年6月17日11时28分的时候,我接到我姨的电话说我母亲在碾北公路大八旗村西侧发生交通事故了,让我赶紧到现场去。赶到现场后,我看见路上停着一辆轻型货车,我母亲倒在路南侧的路基下,已经被120急救人员宣布死亡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称:2016年6月17日10时20分左右,我驾驶车辆在富区科研送完啤酒后,沿碾北公路由西向东往梅里斯区方向走,在即将进入大八旗村的地方,我发现有一个人在道路北侧的慢车道上,我没注意她是走着还是站着,当我第二眼再看到这个行人的时候,发现这名行人跑着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然后我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就撞上这名行人了,我把车停下后下车看见这名行人倒在道路南侧的路基下,这时我求助路边的行人帮我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交警就赶到了现场。(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李某甲静脉血中均未检出乙醇。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乙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颈椎关节脱位、脊髓离断而死亡。3.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金杯牌SYIO44DZ7AL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右侧与行人李某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接触。4.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R54**金杯牌SY1O44DZ7AL轻型普通货车行车制动系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金杯牌SY1O44DZ7AL轻型普通货车静态检测转向系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5.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金杯牌SY1O44DZ7AL轻型普通货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2.96km/h。(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肇事驾驶人、肇事车辆在现场,死亡1人,事故地点:梅里斯区碾北公路105公里加345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华人民陪审员  谢学志人民陪审员  解全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亮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华云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友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