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范新志与范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志,范兴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608号原告范新志,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范兴政,男,195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志诉被告范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新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新志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泰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