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30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邓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邓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84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2009年1月21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汉族,1978年2月8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系陈某1母亲。被告:邓某,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4月1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左爱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