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揭平荣、邱有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平荣,邱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揭平荣,男,1972年5月21日,汉族,宁都县。被执行人邱有明,男,1980年1月3日,汉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揭平荣申请邱有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有明应支付申请人揭平荣案款912800.0元,承担执行费1152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2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邱有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