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远通与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通,潘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797号原告:刘远通,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潘红兵,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刘远通诉被告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远通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远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远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少彬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贤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