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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远通与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通,潘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797号原告:刘远通,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潘红兵,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刘远通诉被告潘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远通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远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远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少彬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贤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