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蒲泽斌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71号被执行人:蒲泽斌,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蒲泽斌没收财产一案。因被执行人蒲泽斌委托蒲强已经向本院主动缴纳了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有关蒲泽斌没收财产三千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