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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蒲泽斌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71号被执行人:蒲泽斌,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蒲泽斌没收财产一案。因被执行人蒲泽斌委托蒲强已经向本院主动缴纳了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有关蒲泽斌没收财产三千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