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184号原告:刘杰,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刘明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晓,公司职员。原告刘杰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刘杰负担。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