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俊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俊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俊杰,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2001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1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9月25日因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俊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吴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俊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江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俊杰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