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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路永宽与王会闯、王俭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永宽,王会闯,王俭港,王俊,侯周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268号原告:路永宽,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王会闯,男,199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王俭港,男,199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王俊,男,199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侯周玉,女,汉族,21岁,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路永宽与被告王会闯、王俭港、王俊、侯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路永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永宽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会闯、王俭港、王俊、侯周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永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路永宽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代理审判员  郑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朋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