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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景、柳鸿展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柳鸿展,林嘉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景,男,1994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1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柳鸿展,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1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林嘉宁,男,1997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16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欣铭,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柳鸿展与被害人孙某3因琐事在本市璜泾镇万方码头龙达木材园海西木业2号车间外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采用木方击打、拳打等手段殴打致被害人孙某3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均系主犯;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定性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被告人林嘉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嘉宁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林嘉宁系坦白;3、被告人林嘉宁系初犯;4、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伤情由叉车司机造成。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柳鸿展与被害人孙某3因琐事在太仓市璜泾镇万方码头龙达木材园海西木业2号车间外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采用木方击打、拳打等手段殴打被害人孙某3,致其右颧骨骨折。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3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孙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未到庭证人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案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并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景、柳鸿展、林嘉宁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林嘉宁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林景、柳鸿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林嘉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二、被告人柳鸿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三、被告人林嘉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 江人民陪审员  李培忠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